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Communication law and the internet

Communication law and the internet
1.           網路起於戰爭,資訊重複性、且不是直接地傳送,可避免攔截。是電腦與其他電腦溝通的方式。言論自由不是哪裡都可要看場合,例如公園,而網路就是專門作用用來處新傳播溝通 (主要功能)。因此政府應該給予更多的言論自由。網路將多對多傳播帶到電子大眾媒介 (本只能當大家在同一房間、時間),而不只是一對一或者一對多。

What makes the internet different?  (網路獨特特徵,如何影響傳播法)
A.          無限數量在資訊來源
1.           如同平面沒有沒有頻譜稀有性的問題1997年,最高法院被要求去支持傳播不雅法案,該法定罪傳送不雅內容在網路上,其中一個政府的論述偏好該法該FCC禁止該廣必此類訊息在電視與廣播,但是最高法院拒絕該等同在網路伴隨該更多傳統媒體。不向該情況該勝利當國會首先授權管制該廣播頻譜,網路族很難被認為是稀少的表達用品。其提供相對無限、低成本能力對於傳播。
B.           缺少守門人
1.           利用傳統媒體發表意見的負擔極高,包括費用以及會受到編輯控制。網路則沒有限制,不論你想接觸多少人(單一信件或很多人)也沒有編輯會修改。雖然該領域在網路法仍然在初期,一個一般概論看似是該範圍至一個ISP (網路服務提供者) 行為做為一個守門人常常決定是否該提供者會被認為有責任對於該反法在它的訂戶。該越多的編輯控制進行被一個服務提供者,該越多風險在責任他被假設的。網路沒有守門人的特性也讓他可以容納更種觀點,甚至是偏激( 沉默螺旋在主流媒體上較是中立意見 ),網路常常可以讓有類似意見的人聚在一起分享興趣而不是隨機遇到。
C.          平等地位在傳送者與接收者之間。
1.           傳統媒體背後有複雜的組織為了整體的利益,而網路則讓大家變成出版者。影響傳播法如同先前所討論的案例會界定怎麼樣算是一個記者在記者盾牌法案(第九章),傳統媒體記者還是有較高保障嗎(如誹謗較少責任以及隱私如要用傳票而非搜索令)
D.          極低的成本
1.           第十章包括討論在一個最高法院的決定牽涉一個禁令在居民"出售"廣告符號在紐澤西,法院的其中一個意見對於撤銷該法案是該法案阻止了房屋擁有者利用該最便宜的傳統方式在讓人們知道他們在找尋買家。法官允許,該地居民持續自由去廣告在該報紙的房地產部分或者聘雇一個專業的房地產經紀人,但是兩種選擇都比起放一個符號在自己的草坪上貴。
2.           這案例提醒我們言論自由的權力應該不建築在依靠我們錢包大小上,因此網路上的言論自由應該享受一個特別方式在保護,畢竟在房屋打廣告只能接觸一小群人而網路可以以極低成本接觸成千上萬的人。
3.           該龐大涵意在該低成本在網路傳遞險而一件的再一個案例在2001年晚期。一個抗議者在NIKE的聲稱使用在播削勞工在亞洲以及南美進入該公司的網站,以及跟隨該只是該對於訂購一雙客製化的運動鞋。特別地,該積極分子要求該鞋子被彩繪伴隨一個字"血汗工廠sweatshop"NIKE拒絕該要求,最初地聲稱該自坐落在該類別在一個"不適合的俚語"之後承認該它們的基礎對於拒絕是一個迴避條款他們已經有意地包括在它們的指導說明中,同意他們自己該權利去拒絕至彩繪任何標與他認為是不合適的。該積極者傳送該複本在它的攏常EMAIL交換給他的朋友,朋友寄給朋友,當百萬人全世界看到該交換,一個現象高度使NIKE困窘,甚至許多傳統媒體開始報導。
E.           司法管轄權的模糊性
1.           在第四章案例中Kathy Keeton against Hustler magazine,該控訴者在紐約,該雜誌總部在俄亥俄州,而他的控訴被審判被聯邦地區法院在new Hampshire (新罕布夏)Keeton選擇該場所因為在該州的不特別地長法律在限制;該最高法院決定該他們訴訟可以被再到新罕布夏因為HUSTLER有發布一些影本在其雜誌至該州的居民。
2.           該案是實際上一個特別案例在該更多一般議題在個人管轄權,在何時一周可以裁決聲稱牽涉非該州居民,在1945年該最高法院闡釋一個一般規則,至少要有某種在最小接觸minimal contacts在一個被告與該審判所在州forum state (該州是個人管轄權被找尋),這對於市民是公平的因為這樣可以避免被其他州法院拉入他們根本沒有意圖在那邊做生意。
3.           1985年案例,法院允許該最小接觸要求可以被找尋即使很少到達該審判所在州。因為現在傳播科技發達很多生意可以透過EMAIL等完成,因此取消實體出現原則。法院可以進行一個司法管轄權在一個其他州的居民只要該可能的被告從事某種商業企業意圖地直接朝向居民在審判所在州。
4.           然而怎麼應用至網路,畢竟一旦上傳網路,可以被每一州所取得。
5.           一個一般規則浮現是該創造在一個網站不是在以及其本身足夠去創造個人審判權,特別如果是其為一被動網站而不是作用互動地,然而如果增加地被依些額外的證明在意圖的關係在該被告以及該審判所在州,可以被用為聲稱審判權的基礎。
6.          Cybersell, Inc v. Cybersell, Inc.
一個牽涉被動網站的案例,控訴者是一個以美國亞利桑那州Arizona為主提供網路廣告以及行銷服務的公司,其註冊該名子Cybersell為一個服務標章。其控訴一個Florida網站利用同樣的名子以及運用該cybsell.com作為網域名稱,侵犯他們的商標權。控訴者聲稱亞利桑那州Arizona應有司法審判權,因為網路空間沒有明顯邊界、以及一個網站的產品或服務廣告必然是以全世界為基礎。法院拒絕這個分析,因為當然是每個人、各地都可以接觸該Florida的網站首頁以及得知該提供的服務,但從這單一個事實看不出來可以推出該被告蓄意地向亞利桑那州Arizona州居民推銷。

另一個被動網站案例牽涉該知名的藍調爵士酒吧在紐約城的格林威治,該所有者註冊它的Club名子為一個聯邦保護的服務標誌,控訴該操作者在一個CLUB()以同樣名子在Columbia,Missouri,其已經創造一個網站。紐約法院拒絕接受司法審判權。美國地區法官強調該密蘇里公司的網站是如此的被動該拜訪者甚至不能線上購票,而是交至至一個老界的電話話碼去放置他們的要求。甚至該網站包括一個免責聲明智該影響該這個CLUB不是隸屬於該有名的那個在紐約以及甚至鼓勵瀏覽者去參加該更有名的CLUB應該他們曾經發現他們自己在一個大蘋果。有趣地,該密蘇里CLUB擁有者的政策是去要求所有的參與者買票/拿票在該門,他並不郵寄該票。因此法官可以自信地宣判該甚至假設該使用者困惑關於該關係在該密蘇米CLUB對該紐約那個此類一個行為在侵犯會發生在密蘇里,而不是在紐約。
7.           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 v. Zippo Dot Com,相對的,牽涉一個更互動的網站。
這個商標侵犯控訴被帶來被該公司製造生產Zipple香菸打火機對抗一個加州的公司該使用一個相似的名子在該加州公司所擁有的網站,在這個控訴的點上,該法院只有去決定是否該被告的行為接觸該居民在該控訴者的家鄉(主要)州在賓州足夠地去建立該法院的司法審判權。該法院決定該此司法審判權是合理的,該被告不僅僅創造一個資訊的網站,可取得至所有希望去拜訪的人,而是他進行商業在在該網路,邀請潛在顧客去簽署網路合約對於使用多種的服務。該法院也發現他關聯的該Zippo Dot Com 有契約與一些賓州基礎的ISP業者以及該3000的被告的訂戶是從賓州來的。
8.           一個相似的結果被達到在American Network v. Access America/Connect Atlanta, Inc,另一個商標案例
這次牽涉兩個相似的網站網域名稱,該控訴者的American.com以及該被告的America.com。在其中該控訴者是一個紐約企業以其該被告是一個喬治亞企業,該議題在司法審判權再一次興起,該被告有少量顧客基礎在紐約是足夠去創造一個連結伴隨該審判州,該法院裁定。
9.           網路可能不只是跨州而是全世界,導致更多司法權問題,Reno v. ACLU,該1997案例其產生該最高法院的率先網路決定。
這個案例牽涉該合憲性在傳播不雅法案,該尋求去保護孩童從未經要求的傳送在色情物質在網路,現在,其是很值得去強調該其中一個問題牽涉在此類立法是該色情導向網站可以產生從世界的另一邊。     
10.                                                                                                                                                                                                                                      另外的司法審判權議題是,還未被解決,牽涉跨國網路販售,例如哈利波特可以在英國授權在美國還沒有,但可以透過網路交易取得,但是誰該為此議題負責?誰有審判權?

11.                                                                                                                                                                                                                                      更一般的,網路是如此去中心以及難以管制媒體常常使政府守門人煩惱,一些國家也難以完全封鎖訊息,例如網民還是可以透過EMAIL等方式傳遞訊息
12.                                                                                                                                                                                                                                      Kosovo crisis科索沃危機。該政治與種族獨立的廣播電台B92雖然被政府禁止,仍然持續廣播間歇地透過一個荷蘭基礎的網站,另外在網路上中國人民可以聽到該被官方媒體所禁止的消息。
13.                                                                                                                                                                                                                                      仍然,國際媒體公司包括傳統以及在網路上,常常行為去遵從該敏感性在國家其法律是較限制的比起那些在美國。例如該巴黎版本在該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國際先驅論壇報,其是聯合地擁有被該紐約時報以及該華盛頓郵報,受到規律地法律審查去確保他的符合遵從該誹謗法在那些國家在其所傳布的。該審查無疑地加強在該報紙解決一個誹謗控訴與兩個政府機構在新加坡對於超過20萬,該篇(報導)當然地會被認為是保護的意見在美國。

14.                                                                                                                                                                                                                                      或許該最知名的例子在這個現象在該網路世界發生在1995年十二月當一個Bavarian 巴伐利亞檢察官
(原告律師) 通知CompuServe其正因為開放未審查的網路而被進行刑事調查,包括在德國法律下所禁止的情色網站內容。CompuServe因此封鎖其用戶(所有訂戶小孩與大人)去接觸許多可能有冒犯性的網站以及網路新聞團體,然而此舉導致許多網路愛好者高喊審查! Denver post 丹佛郵報編輯警告這個例子有令人震驚的含意:如果該德國的一部分省政府可以強迫CompuServe縮減網路言論接觸,其也會如此去控訴該美國猶他州最高首席檢察官或者中東的宗教政權擁護者?。幾個禮拜後CompuServe回到其原來立場,回復開放但仍限制一些討論團體,然而用以一些軟體讓其訂戶可以有效地阻擋他們的小孩接觸冒犯的內容。


Developments in communication law online (檢驗相關網路案例包括誹謗等,了解法官如何看待網路)
1.           雖然網路仍在初期,相當多的相關傳播案例法以及立法活動已經累積。在本章我們檢驗四個分離的領域在傳播法應用至網路。

網路誹謗
1.           如果使用者至一個網路服務業者例如Compuserve去進行一個誹謗言論,該控訴只能夠要求服務提供者賠償嗎?
2.          Cubby v. CompuServe,Inc
一個聯邦地區法院裁定該被告不用對於在一個 電子簡訊(稱做Rumorville;提供給媒體趨勢討論參與者使用) 之中的誹謗內容負責。該服務是透過CompuServe所提供,法院認為其像是一個有大量出版的圖書館,而不可內對於其眾多的內容有進一步了解,如同真實的圖書館或書局,該公司與冒犯內容之間的關係是相當脆弱的,因此強加責任會是不適當的。

3.          對比這個決定伴隨一個紐約州法院的裁決在Stratton Oakmont v. Prodigy Services
電腦網路服務公司Prodigy的佈告欄(BBS)匿名參與者發表誹謗言論(控訴某公司對於其顧客有詐欺行為)。法院裁定,不同於CompuServe案例,這裡的原告對於其BBS所張貼的文章有行使編輯控制權,且在行銷計畫中明顯有這個定位,其也會告訴用戶有義務保持禮貌對待彼此、不要張貼不禮貌訊息,也有用軟體去阻擋特別冒犯的語言。因此該公司自我定位該邊及控制角色使其對於內容有更多如傳統出版者的責任。

4.           因此,一個規範看似發展該去決定一個網路公司的錢再責任在誹謗控訴,去看是否該公司的關係與其所擁有的網路內容是較較是一個圖書館或書店,或者像是一個實際出版者。
5.           一個部分在電訊傳播法1996然而,指出該沒有提供者或使用者在一個互動電腦服務應該被對待做為該出版者或說話者在任何資訊提供被其他另外資訊內容提供者。這個法律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逃脫責任對於他們的訂戶的傳送,甚至當該網路公司清楚地意圖去獲利從該修辭的超出在那些訂戶。

6.           Blumenthal v. Drudge 一案可以清楚看出。
此案產生於網路專欄作家Matt Drudge控訴一個記者--總統的顧問Sidney Blumenthal 在身體的傷害她的老婆。AOL的動作去被豁免作為一個被告是輕易地同意被該法院,雖然該公司有簽屬述一個契約與該專欄作家對於該權利去包括該Drudge 報導在它的系統,兜售這個關係在某些它的型校務質,以及得到該權利去編輯Drudge的內容。該法院承認該緊密關係AOL維持與D是確信地較同類至該出版者與記者比起書店與作者。為什麼這個不同於AOL廣告以及推廣一個新提供者/供應商在兒童色情或者其他冒犯性的物質?為什麼應該AOL被允許去兜售某些人作為一個八卦專欄作家或者謠言散布者其將使這類謠言以及巴過快速地接受治AOL的訂戶,以及接著聲稱免疫當該人,如同可能預期的,誹謗他人?。聯邦地方法官甚甚至說他會同意Blumenthal,如果她是寫在一個清楚石板(而不是在ISP所提供的網路服務上)。國會,然而,使其清楚該網路服務提供者不是被認為有責任對於他們顧客所張貼的文章。

7.          AOL也逃脫責任在一個煩惱的案例牽涉Kenneth Zeran,一個年輕男人伴隨一個匿名的而高度持續的敵人。
在本案中,一匿名者在AOL所經營的BBS電子布告欄中張貼一個廣告訊息販售T桖,上面印有與19954月奧克拉荷馬市聯邦大樓爆炸案有關的粗俗標與,並指出想要買的人與Kenneth Zeran聯絡,並留下Zeran的電話。Zeran因此收到很多威脅電話,多次向AOL反映該誹謗訊息,AOL最後移除該訊息。Zeran最後向聯邦地方法院控訴AOL延遲移除、以及未過濾相關言論。
聯邦上訴法院同意對於AOL的簡易判決,不同於Blumenthal案,在此法官強烈支持該電訊傳播法案相關部分,因為ISPs提供百萬人使用、有大量的資訊部可能對於每一次誹謗內容通知處理與負責,如果對其加以懲罰會對其產生一個不可能的負擔。

8.           除了這個大致解決網路誹謗的挑戰,其他議題如大家都是出版者,有同等機會發聲,例如在Gertz v. Welth,Inc,法官指出因為為什麼公眾人物較少誹謗保障(公眾人物有較多機會發言所以較少保障),還是大家都是公眾人物呢。

網路商標以及著作權
1.           網路有巨大的影響對於著作權法因為其可以簡單快速地大量產製受保護的作品;複製品可以被快速傳遞;很難找到最初侵犯者是誰。
複製copying在一個數位世界
1.           傳統著作權法看似不適合在網路世界,傳統是接讀某物和複製某物是清楚分割的,但在網路上,閱讀就是去複製該我們可以接觸數位表達只有透過重製他在RAM記憶體或者在硬碟。因此簡單的閱讀行為一個網路檔案侵犯該著作權所有者的專屬產製權。
2.           1995年該工作團體在智慧財產權,一個部分在總統柯林頓的資訊基礎設施任務強制組織,發布一個報告指出該一個複製被創造在所有該以下的例子。() 。另外該組織也指出不只複製,連播放也算是侵權,因為出現在螢幕上就是從網路上下載複製。這也遭到許多評論者諷刺那這樣怎麼說公平使用呢? 網路就是來分享資訊,畢竟作品不是一個人創造,而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
3.           對於該傳統著作權法不適用於網路以及立法過於保護擁有者也引起許多機構的使用者關注。該數位遷徙年著作權法(DMCA)制定在1998晚期,特別地使圖書館員煩惱。該法包括一個條款使其一個犯罪的冒犯至迴避任何科技的鎖定/封鎖裝置該可能被運用被著作權擁有者去阻止沒有授權的複製。2000年夏天,一個聯邦地方法官運用DMCA去禁止一個團體在電腦駭客從張貼軟體該會讓使用者能夠迴避該加密裝置運在許多DVDs (以及因此允許未經授權的複製)。該加密軟體稱作CSS
4.           DMCA影響了數位傳遞在書籍以及期刊。在實體世界圖書館多可以授權使用媒體內容以及個人使用者也可以基於某些目的使用,然而若是所有網路資訊以鎖住的方式呈現,我們就進入了一個pay per view世界。圖書館心情可能偉好些從國會延遲執行該懲罰,在該將會制定一個報告在該一含在該法律對於此類傳統著作權角色當該合理使用防禦以及考慮有些內容是事實而不是虛構。
MP3網站以及該音樂產業
1.           在過去如果使用留聲機複製作品可能品質會下降,但是多重複製以及多重產製在複製品利用MP3科技很少失真當任何在該準確性/忠誠在該原始的。
2.           Napster網站,一個交換所提供會員分享MP3音樂檔案與其他人(P2P分享)吸引許多注意。不驚訝地,受到一個聯營企業在該最大唱片/錄製企業控訴,該第九巡上訴法院傳下一個初步的裁決至該影響該控訴者會可能剩力在證明Napster犯罪在貢獻至著作權侵害在該部分在其百萬使用者。該三法官小組船礁該案子回去至一個較低法院,其發布一個強制禁令要求Napster去阻擋接觸在三天之內在該控訴者聲稱他們的著作權擁有。有許多複雜因素在該裁決,不是該最少在該使用者可以躲開偵測藉由Napster的過濾軟體被意圖地拼錯該歌曲的名子。
3.           不是所有MP3使用都會對於創作者產生傷害,有時候也可以用於行銷歌曲。

SYSOP/ISP 責任
1.           如同誹謗法,該問題是否網路服務提供者(ISPs)或者系統操作者業者(SYSOPS)會有責任對於個別訂戶的著作權侵犯是訴訟以及聯邦立法的焦點。
2.          一個早期的案例是playboy enterprises, inc v. Frena
George Frena為一個BBS稱做 Techs Warehouse (技術倉庫)SYSOP(系統業者),控訴者發現其出現了成人圖片以及有170張是從Playboy雜誌以及相關出版品所拿來。Frena否認其有上傳任何圖片,而認為該用戶是直接的侵犯者,並進一步指出當playboy律師警告其侵犯著作權時即馬上刪除該未授權圖片以及開始監督使用者的上傳。很明顯的法官不相信Frena,因為其把該playboy的照片LOGO刪掉並換成自己的名稱以及照片數字。因此法官同意原告的簡易判決,並強調意圖去侵犯不是一個著作權訴訟的元素,因此不論是否Frena在被告知之前是否知道都不會影響,而如果Frena是真正一個無辜的侵犯者,這可能會在評估損失時才會被納入考量。


3.          其中一個在該最常訴訟著作權的訴訟者在近年是該宗教技術中心
原告Religious Technology Center擁有山基達教會(the Church of Scientology)創辦人L.Ron Hubbard 著作的著作權。山基達教會前牧師Dennis Erlich在電子佈告欄對該教會與教會所使用教材有所批評,並涉及未獲同意下張貼一些幾乎逐字的Hubbard的文章摘要。原告曾告知侵權事實並請求電子佈告欄負責人Tom Klemesrud、提供電子佈告欄網路服務之Netcom公司停止給予Erlich服務,以便阻止繼續張貼侵權資料。
Klemesrud清楚地表示除非該教堂提供Erlich確切侵犯著作權的證據不然不會採取任何行動,而Netcom也拒絕將Erlich剔除,因為當初布告欄架設時沒有允許可以拒絕Klemesrud用戶的接觸。
White法官裁定Netcom儘管沒有進行任何即時的內容控制,但沒有直接侵犯著作權的責任,法官同意Nercom's的聲稱其如同電話公司因為不用為了存有的聲音紀錄負責。然而White法官警告,其並不完全同意Nercom的簡單判決,因為其可能有責任在於貢獻至該侵犯行為(引導,造成或者顯著實質地貢獻至該侵害行為)White拒絕Netcom的聲稱關於該控訴者偉提供足夠的訂戶犯法證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有特別專家可以弄清楚該侵權是否發生。
雖然如此,本案White對於控訴者設立的一個高的障礙,如果Netcom能說明Erlich的使用是在合理範圍則就算是對於親權有所貢獻可能也可以免責。

4.          Sega,該電腦遊戲軟體製造廠,也到法院去抗議他的著作權物質從網路侵犯。
Sega控訴Chad Sherman,一個網路BBS業者牽涉其用戶上傳以及下載許多Sega的影視遊戲,另外Sherman更推銷一個超神奇磁碟super magic drive電腦硬體,其是設計去使複製影視遊戲卡帶至磁碟軟體更快速,而更方便地上傳至該BBS。如同在Netcom案例,該被告在此不能算是直接侵害,雖然其行為是明顯地幫助侵權行為。審判結果Wilken法官指出該BBS用戶的行為明顯侵犯著作權、不是合理使用範圍,其參與該BBS動機主要是複製該軟體而不用從SEGA購買。
此案例一個有趣的事SEGA主動幫助蒐集證據,其讓員工登入該被告的BBS去觀察未授權複製的進行,該被告稱為是不乾淨的手。然而Wilken總結,典型的電腦BBS畢竟是公眾可以用匿名接觸,因此沒有什麼不對的在網路脈絡下。

5.           一部分的DMCA,採取在1998,處理該議題在責任對於系統業者從他們的用戶內容。實際上,該法與我們所回顧的案例沒有差多少。該聯邦法律豁免服務提供者以及系統操作者從責任如果他們不知道在它們的訂戶的侵犯行為。或者一旦知道該違法內容存在迅速地移除或者不能接觸該物質

商標、URL地址、以及網站互動
1.           網域名稱是網站URL的心臟。在真實世界,許多公司可以運用該同樣的商標對於許多不同的產品或服務。在商標法,這稱做並存註冊concurrent registration,然而在網路上只能有一個人有該名子,如www.life.com
2.           衝名的網站會找尋一個網路出現需要去原策其是最好不論什麼地止消費者會猜到。
3.           網域名稱實際上是一系列號碼該電腦為了彼此溝通而使用稱做網路協定protocal,或者IP,位址。但是不好記所以IP被轉換成更好記憶的設備。
4.           ICANN(國際分配姓名與號碼組織)成立之前一個Virginia公司稱做網路解決公司Network Solutions,Inc. (NSI)享受一個獨占聯邦授權去分配網域名稱。 如果你或你的公司希望獲得該權利去使用一個特別的網址你會要向其申請。
5.           至少有三類可辨識的類別在爭議在商標擁有者以及URL位置擁有者。
6.           首先是那些情況在該URL註冊者合法地是做生意在一個名子該只是發生至該珍愛的商標在另一個公司。
先前提到的密蘇里CLUB案,其URL地址包括該詞語「BlueNote」同時是該知名夜總會Night club名子在紐約。在該案法官拒絕司法審判權因為該小CLUB是被動以及沒有設立互動例如購票等功能。如果該網站是動態或者牽涉紐約顧客,該案會強迫法院去處理衝突在該公司的合法地獲得URL地址以及另一家公司受到保護的商標。

7.           第二種在法律爭議牽涉該現象在搶註域名(搶先註冊已有的公司名或名人的域名以便能出售賺錢)。國會制定該反搶註域名消費者保護法在1999,其指名該一個網路位址可以是該基礎在一個商標侵犯訴訟-企業組織將常常清算/處理他們在法院外去避免該花費以及訴訟的拖延。
8.           第三類是牽涉URL位置被一個公司或個人所持有其意圖去阻止消費者接觸該自然的擁有者在該位置,不論因為他們是商業競爭者或者因為他們有一些意識型態衝突與該商標擁有者。
Princeton Review Company普林斯頓評論公司開始運用Kaplan.com做為它的網域名稱,網站拜訪者會被對待去比較在普林斯頓的大學測驗願先課程與那些提供被競爭者Stanley Kaplan Educational Center斯坦利卡普蘭教育中心,一個仲裁處置導致Stanley Kaplan被分配該網站名稱。

或者,想想該Steven C. Brodsky史蒂芬三布羅德斯的滑稽,其個人非常反對該猶太人對於猶太組織,它的網站可以被發現在jewsforjesus.org網友可以發現該文章高度地批評該團體,最後獲得一個禁令對抗它的進一步使用在該URL位址。

同時在2000六月,該擁有者在www.peta.org其網站是設計去嘲弄該動物權力團體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animals道德對待動物群眾,被告知需要放棄該URL。在這個裁定之前網友到該網站會被導引到該虛構的people eating tasty animals人們吃美味的動物

很多大型公司長是去早先一步在它們網路的人之前買許多URL位置該可以用來貶低他們的良好商譽,United Parcel Service聯合包裹運輸服務擁有該權利至該UPSbites.comUPSstinks.com….等等。

9.           其他混合在商標法以及該Net已關注該使用在超連結從一個網站至另一個。AB可能不知道B的網址甚至不知道到B。可能未經授權使用BLOGO,而使用者可能相信BA使用或者某些程度的贊助,
10.       例如一個案例在playboy enterprises v. Universal Tele-Talk, Inc其有許多侵權使用在該playboy的名子以及其有名的logo,包括一個禁止對抗任何進一步聯結在它的專屬成人網站與該原告網站。

11.       在另一個案例,playboy不成功地尋求至禁止以個先前夥伴在該年從提到這個傳記珍聞(花絮)在她的個人網站。該法院強調,然而,該裁決可能會視同如果該被告也運用該LOGO。法院對於LOGO的使用較為敏感在網路上比起其他傳播論壇,因為網路瀏覽衝浪的本質點快速(網站間連結塊)因此沒有時間去挑出新制地該內隱的贊助。

12.       該連結技術稱做framing以及deep linking可以升起特別的問題。
13.       Framing(內嵌)發生當網站B跳出做為一個視窗在網站A,因此讓拜訪者搞不清他們已經確實地從一個網站至另一個。

有時候你可能會發現有些網站透過某種方式,將你的網站內容內嵌到他網站的框架中,明明主要內容是你的網站所提供的,可是網址列中顯示的卻是別人的網址,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蓋台」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原網站站長的困擾與損失,那該怎樣才能避免掉被其他網站使用Fram框架的方式把你嵌入到他的網頁呢?

14.      該進行是在發布在1999案例牽涉該公司其擁有HARD Rock Cafes
Peter Morton,其中之一的創始者,較早賣掉他大多數的部分在該公司。在該販售同意,Morton得到擁有權再該hard rock hotel 以及Casino在拉斯維加斯以及一個權力去開設額外的旅館在特定的區域,但是不能用hard rock的名子或LOGO在其他商業上。該訴訟發生因為Morton的所有物設立一個網站用來獲利,從一個與Tunes公司的CD行銷契約,Tunes的網站Framed(鑲嵌)在它的下面。禁止Morton進行此行為,法官解釋這個鑲嵌造成電腦使用者並不知曉當他們從一個網站轉移至另外一個,該網域名稱出現在螢幕最上方,持續指出該網域名稱為hard rock hotel

15.       Deep linking帶該訪客從網站A,在該適合的按鈕,至一個網頁在B而不是B的首頁,因此更增加該機會該訪客會不知道該轉換以及會假定該這新頁面僅僅是網站A的一部分。(會讓A免費得到B的內容,也讓B流量沒有增加)
16.       在一個高度受到矚目的訴訟,該Ticketmaster票務專家公司控訴微軟在其深聯結至牠們的網站。該法元外處置,有趣地,坐落/發現微軟同意連結它的訪客直接地透過Ticketmaster的首頁。

17.       而其他商標問題引起被網路是該問題在metatags (元標記),該關鍵字該管理者鑲嵌在它們的網站用超文本標計與研(HTML),無形的對於該不經意的拜訪者,該幫助搜尋引擎去辨識該網站。
meta tag 用以標示該網頁的作者、標題、描述等網頁相關資訊,可供web crawler(搜尋引擎的索引程式)建立索引之用。但遭到誤用後,較少受到重視,

18.       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Inc.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布魯克菲爾德通信公司訴美國西海岸娛樂。一個公司該推銷網路資訊關於該娛樂產業設計給瑣碎粉絲以及給好萊塢專業者得知該一個競爭者公司吸引商業至其所屬網站透過運用該字”moviebuff” (電影愛好者) (該名子在軟體包裹被Brookfield所推銷的)在其元標記。雖然該法院允許該被告的大型犯錯是運用該字做為其網域名稱的一部分,該元標記產生了額外的問題。藉由透過欺騙搜尋引擎去帶來不知曉的民眾至該westcoastvideo.com而部是去moviebuff.com,該被告是不適當地獲利從該信譽該Brookfield發展它的標記。利用他人商標在某人的原標記很像是張貼一個標誌與他人的商標在一個的的店門口。

資料庫以及作者的權利。
1.           另一個新議題被網站所構成視是否出版者,有竊約購買該權利至散布該作者的作品在傳統平面媒體,可以在未經進一步付費或同意之下,重新散布該作品在電腦資料庫。
2.           一個案例可以闡釋Tasini v. New York Times
此議題視是否特定的允許必須被找尋從自由新聞作家其已經被付費被紐約時報(以及其他出版商)對於他們的作品當該報紙希望去將這些文稿供給NEXIS資料庫使用。當一個人使用NEXIS的高度複雜精密的搜尋引擎,該資料庫會把文章及該該符合搜尋者的搜尋範圍。一個紐約時報文章會在該清單同時出現與一個稿件從ABC NEWS broadcast,一個NEWS WEEK的社論以及或許一些國會的證詞或者其他類華盛頓事件報導被任何在該專門地網路雜誌該部分在該資料庫。你看到的不是一個原型,例如該全頁在該紐約時包該文章你有興趣的是原始的出現。
該立場聚焦在Section201(c)在該著作權法,其描述該權利獲得被該出版者在一個集體創作(你可以回想第六章該這是一個編輯在較小的作品,各個是有分離的著作權),一個編撰在一些詩個別被許多詩是一個集體創作,如同是你每天的報紙。因為Section201(c)給予出版者權力去創造部用獲得進一步的允許任何修訂在該集體創作-例如一個最終編輯在一個當天的報紙-該問題變成是否輸入該個人文章至該NEXIS資料庫是符合該紐約時報的權利去出版一個修訂
該法院首先要去決定精確地每天的編輯在該紐約時報大約是什麼該組成該創作元素增加被該報紙的編輯對於該個別寫者所提供的內容。接著他們要去決定是否該元素在創造性被保留當該作者的作品被轉換至該NEXIS資料庫。至於第一點,同時聯邦地方法院法官Sotomayor以及該上訴小組該最終地推翻她同意該報紙的創造性是被發現在其選擇、安排以及排版在記者的個別貢獻。
該地方以及上訴法院分道揚鑣,然而,在她們處理在該地二的調查。該地區法院發現該故事的放置至該NEXIS資料庫沒有解開取消該紐約時報擁有的創造性方式,甚至再轉化為電子形式以及編碼對於Boolean搜尋,該紐約時報的受保護原始選擇在文章是保存電子化地。該唯一原因該控訴者的文章出現在NEXIS因為該被告出版者較早做該編輯決定該那些文章會接觸至讀者。當該原始文章線再會出現與無數其他文章一起從其他出版者,該事實單獨不否認該紐約時報最初的創意貢獻,的確,在包括至該資料庫後,一個文本的過去生命做為一個紐約時報文章增加其價值。許多NEXIS使用者將,畢竟,意圖地限制該數量在點閱在她們的搜尋要求藉由具體進一步該她們是只有興趣在文章該已經出現在這有聲望的報紙如同紐約時報。
代表該三人小組會議,法院Winter在該第二巡迴上訴法院寫下,認為不論原創性該紐約時報已經增加至該自由作家的作品是有效地/實際上被NEXIS除去。真實,一個人可以找到那面在一個特定的日期的紐約時報原來地包括一個給予的文章,但是該視全部在該原始編輯該是被保有的。NEXIS使用者不會看該設計布置在該文章;她會是如同一個纖細、單一專欄,或者穿越許多專欄在該頁? 他們不會看該脈絡在該全頁,如同其他文章、照片或者圖片元素出現伴隨該有興趣的文章。他們不會看是否以及哪裡該文本跳出一個內頁。顯著地,在該案在頭版文章,使用者不會知道是否該部分曾經出現在該摺皺之上或之下。
該第二巡迴法院的決定該出版者沒有一個權力去重印該自由作者的作品在數位型是僅僅建立該原始設定定位,該可以總是被否決被語言寫下至個人契約。的確,許多的媒體公司已經開始去要求他們的自由作家去簽署他們的數位權利,在此岸衝突之間,該勝利者在任何特定例子將是該人有該較大方式在影響力再協商。無論如何,該最高法院聽口頭論述在本案在2001,且是起因去發布她的審判在幾個月之後。

這個案件發生在一九九三年,自由作家塔西尼和全國作家聯盟(National Writer's Union )的其他成員,向媒體巨頭紐約時報、Newsday、時代雜誌(Time)、Mead Data Central公司(經營Lexis-Nexis資料庫)和University Microfilms(微縮片業者)提出訴訟。提起訴訟的原因是因為,紐約時報等媒體與Mead Data Central公司締結契約,而根據契約之規定,紐約時報等媒體必須提供其雜誌內容的電子檔置於Lexis-Nexis資料庫內,使訂閱該資料庫之使用者,可以利用資料庫內的搜尋引擎,取得紐約時報等媒體所發行之期刊雜誌所刊登之文章 2  
 在訴訟進行中,塔西尼等作家認為1、美國著作權法第201條(c)僅保障發行人之原本收錄位於集合著作(collective works)的個別著作 3 ,而不及於電子資料庫;紐約時報等媒體在後續利用其等著作時,必須如同電影公司或是電視公司再次利用視聽著作一般,另行支付費用。 而紐約時報等媒體的唯一主張是:電子出版只是原來報紙或雜誌的「修訂版」(revision),而依照美國著作權法第201條(c)之規定,集合著作的著作權人可以自行出版修訂版,而不需要重新取得授權的。
第一審法院首先確認報章雜誌為集體著作,為集合著作之一種。集合著作中之個別著作,其著作權與該集合著作之著作權有所分別,且自始歸該個別著作之著作人所有。而依美國著作權法第201(c)之推定,若個別著作之作者允許其著作收納於集合著作內之時,在此同時也給予一非轉讓(non-assignable)使用個別著作之特權。至於本案中,紐約時報等媒體將塔西尼等之著作交給Mead Data Central公司收錄於電子資料庫中,是否屬第201(c)款規定之「修訂版」?
第一審法院認定,該款規定並未明文限制修訂版所用之媒介,祇要是編輯著作整體之改版,而不是單就塔西尼等著作之處理,紐約時報等媒體就其編輯著作整體,即享有以改版方式重製及散布之特權,不必再經各單篇著作之著作人之同意。 塔西尼等對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聯邦巡迴第二法院。第二審法院推翻了第一審判決,認為無論如何,紐約時報等媒體等之資料庫使用者自資料庫之蒐尋與列印結果,乃是就塔西尼等個別的文章進行重製,而不是就原有的報章雜誌整份的利用,所以出版商仍應經原作者的同意才能將其文章進行電子化利用。 
紐約時報等媒體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再度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為,Mead Data Central公司將報章雜誌數位化並收錄於電子資料庫中之行為,與一般的資料儲存,如微縮影之作法不同。而美國著作權法第201(c)所稱的修訂版,只能將原來的集合著作作為一個整體加以出版,並未授權如本案爭議形之重製或散布行為。法院認為一般人透過網路經由電子資料庫搜尋檢索後下載文章之性質為何,應根據使用者之認知作為決定的標準。由於一般資料庫使用人下載特定的文章都是以單獨的文章作為標的,並非下載整份報章雜誌,因此法院判決這些文章都是獨立存在(standing alone)的文章,由於資料庫所有人或是
出版商並未以整體(in context)的方式重製或散布,故此等單獨存在的文章並不屬於作者所貢獻之特定集合著作的一部分
亦非該集合著作的修改,故出版商或資料庫所有人不得主張第201(c)項作為抗辯或免責

網路隱私
1.           數位是世界脅我們的隱私。

網路隱私在工作
1.           在工作場所,你的老闆可能已經安裝軟體該讓它可以監督每個單一按鍵點及你在你個人的電腦終端。該法律清楚地站在老闆那邊畢竟是它擁有的辦公室與硬體。一些關於員工email的案例通常該結論該員工沒有合理的期待在隱私在它們的辦公室Email
2.           Bonita Bourke一個員工在該Nissan Motor Company,被解雇在她的長官開始監控她的辦公室email以及發現一些個人訊息,包括一些性內容。Bourke的隱私侵擾聲稱對抗他的老闆無法站立,一個加州法院裁定她被告知從該開始在她的工作該信箱系統是只給辦公通訊使用。該員工如同大多數辦公室被給予信箱密碼以及告知去使用它們秘密的不是觸發隱私期待。Bourke也聲稱該她的老闆行為侵犯州的竊聽條款,但是法院決定該那些條款近至只有取得該訊息在傳地的時候,而不是當內容被存在辦公室信箱伺服器。

3.           三年之後另一個上訴法院小組在加州裁定對抗一個員工其聲稱他的終止是一個侵犯在國家竊聽法。Alana Shoar的工作責任包括了提供訓練以及使勇者支持對於使用者在EpsonEMAIL系統。她被解雇對於拒絕參與該公司的秘密的監控在員工信箱。她支持她的反對以行為該許多雇主會認為是不服從,尤其移除email印出文件資料從他長官的辦公室。該法院的法律分析,然而聚焦在該州的法律,其再一次結論禁止該閱讀他者EMAIL只有在傳送-如同該法案所呈現,當訊息是穿過任何線纜-明顯地該法是較適合在電報時代而非數位時代,該法官允許,但是更新該法案是該立法者的事,不是法官能做的。

4.           兩年之後,一個聯邦地區法院在賓州允許該解雇在一個Pillsbury Company員工對於寫該可能被描述過分直率與高度生動的email訊息至它的長官。包括在這些信函是強烈字詞批評在該公司的銷售管理 ( 提供去殺死該卑幣王八)。該雇主已經重複地確保所有員工他們的信件傳送是秘密的從未被監督過,以及從未是該來源在個人行為對抗他們是看似無關緊要。儘管雇主不實的陳述,法官Charles Weiner不能認為一個合理的期待在隱私在EMAIL傳播自願地製作被一個員工至她的長官穿過該公司的系統 Weiner區別這個案例與先前的例子牽涉一個強迫的員工驗尿,不像在那種情況,她總結這裡沒有要求員工揭露任何個人訊息關於他們自己,更甚者,該法院不能忽視任何公司的利益在組織部適當以及不專業的評論或者甚至違法行為在其EMAIL系統。

網路隱私與政府
1.           雖然該電子傳播隱私法(ECPA)現在禁止未授權的攔截在聲音與數位訊息被同時在政府與私人機構,該法是源自地構思在做為一個反竊聽法案限制該權利在執法機關。其是至今該唯一聯邦法針對保護網民隱私從政府的侵擾。
2.           ECPA保護較新的email訊息較完全地比起其較舊的。如果一個訊息以被儲存在一個網路系統少於180天,法律執行部門必須得到一個搜索令去閱讀它。去閱讀一訊息該在一個伺服器超過該期限,只需要一個行政傳票
3.           分離的部分(或者Titles標題)在該ECPA禁止該攔截在Email訊息當他們是視真實地被寄送(title1)以及當他們是儲存在一個伺服器等待一個用戶去取得(title2)
4.           一個從Austin,Texas奧斯丁(美國德克薩斯州首府)的案例,
該政府特務機關SecretService承認其侵犯title2當其捕獲電腦操作被一個BBS布告欄操作者/業者其涉嫌未授權的複製在敏感的檔案關於緊急呼叫系統。在當下,該電腦的硬碟有數百位傳送信件訊息對於許多在該系統的超過三百用戶。沒有證據在犯罪/錯誤被發現,以及該BBS公司因此控訴該政府對於侵犯同時ECPATITLE12。在上訴中,該控訴者更新她的聲稱該Secret Service已侵犯TITLE1在該EMAIL訊息儲存在一個伺服器,如果因此阻止被傳送(該初審法院發現該SevretService已經閱讀以及刪除該隱私信件) 已經被攔截在該意義在ECPA。寫下代表三人上訴小組,法官Rhesa Hawkins Barksdale不同意,她強調該邏輯再存在兩個分離在法律對於攔截在生動傳遞以及回顧在儲存的訊息,在其該第一類的干預是更加侵擾性的,代理人/機構 將不知當即時訊息被發送是相關於他們的調查,該隱私侵害將因此更大因為不相關的討論在該無辜參與者也會被攔截。至於儲存的EMAIL,然而,技術存在[例如關鍵字技術]被相關傳播可以被座標化不必要審看所有內容在該儲存的傳播。

5.           近來為了因應網路購物,加密軟體也開始發展。

網路隱私與該私部門
1.           Timothy Mcveigh
就像許多AOL訂戶,McVeigh 張貼一個檔案關於他自己用一個聳動的名子Boysrch(有同性戀意味)並且張貼聳動興趣嗜好等資料。一個海軍調查者接觸AOL,一位員工輕易地洩漏身分資訊給他(違反AOL內部政策除非有傳票)McVeigh受到解雇,控訴AOL,最後庭外和解。AOL進行更多員工訓練。(本案可以看出個人隱私資料如何危險)
順帶一提AOL可能不會觸犯聯邦法律因為該調查者表明其為McVeigh的通聯者,以及電子傳播隱私法明顯排除ISP的責任對於洩漏該內容關於用戶的email資料至該想要的接收者。

2.           甚至ISPs該希望去維持他們顧客的隱私可能被強迫去接漏個人資料。明顯地該會是該案力當一個ISP被給予一個有效的傳票。或者更多。1990晚期看一個增加在該影響在John Doe誹謗控訴
其中公司該被批評被個人進行在網路要求去強迫該仲介ISP揭露該真實身分在該其他匿名用戶,要告他。常常發生的事該被冒犯的公司會立即放棄該誹謗控訴當得到該名子,顯示該真實目地在該訴訟是去out(排除)他們的網路批評,如果批評者是前員工想必會被炒魷魚。

3.           一個網路特徵是該互相連結性在無數的電腦網絡,兩個重要隱私關注因此而生,首先是個人資料容易被蒐集,其次為網路行為易被蒐集做為行銷用途。
4.           許多憤怒被表達被市民團體在該1990晚期關於商業網站該被用來蒐集資訊從小孩。針對於此,國會通過該兒童網路隱私保護法案,其要求該網站針對十三歲以下小孩獲得父母的允許在蒐集之前。
5.           網路使用者不只表達關注關於資訊如何蒐集關於他們,也關於該闖入在它們的隱私藉由大量不想要的商業訊息或稱作spam
6.           有一些案例關注垃圾郵件。許多年前,一個聯邦法院在紐約拒絕一個房屋擁有者的抱怨該Moter Vehicle的政策讓車主註冊資訊被其他營利組織取得。侵犯他的隱私權因未收到很多垃圾郵件,但法院說信箱不太是隱私所保障的範圍,刪除垃圾郵件看似是合理的負擔,明顯地看出個人信件接收者沒有憲法權力聲稱對抗商業寄件者或者對抗ISP
7.           個人與寄件者都沒有第一修正案權利,因此案例法至今多是牽涉ISP業者空訴垃圾郵件者,因為其對ISP業者造成許多負擔。
8.           這些負擔被聲稱被America Online1990晚期對抗商業寄件者該利用軟體去編輯AOL訂戶清單,甚至有色情網站內容。維吉尼亞聯邦地方法院同意簡單判決對AOL在其多數聲稱,該寄件者有責任因為用很多網絡資源以及侵犯商標(人們以為該信是AOL贊助,或者也對於AOL形象大打折扣)


網路性訊息
1.           該要求在保護孩童從不適合的色情傳送是該處使國會制定該傳播不雅法案(CDA)其為電訊傳播法1996的一部分。在1997最高法院的決定推翻了一些關鍵在該法。該法使犯罪化在傳送任何猥褻或不雅訊息對於18歲以下的小孩。
2.           Steven法官強調該CDA過廣不僅僅是猥褻而是不雅,在fcc v. Pacifica Foundation一案中其FCC規範被支持也在有限定在某些時候可能有很多小孩子看才支持。CDA卻幾乎是全部時間。另外網路也不如廣播媒體那麼有滲透性。至少要認是自且意圖去做。
3.           CDA很快招致該CDA之子當國會通過孩童網路保護法(COPA),消除一些CDA的缺點,只有在對幼童有傷害的色情訊息時才會啟動,如果有要求瀏覽成人提供信用卡號碼等識別是可以免責。
4.          法官Lowell Reed Jr. 同意該控訴者的行動在一個初步禁令再阻擋該法的執行。
(Reed的決定被支持在2000烈月被該地三巡迴上訴法院)。雖然他同意該政府該保護在兒童從這類網站是一個急迫的政府利益,COPA不是一個狹窄的裁量方式在完成該目的。許多成人明顯地有權力去觀賞非猥褻物質,儘管如此不希望去提供他們的信用卡號碼或者其他識別碼。一個更適合的策略,Reed建議,會是讓附去安裝某些形式的阻擋軟體在它們家裡的電腦。

5.           阻擋軟體在近年變的十分流行。小孩看多少應該是由父母決定不是政府。
6.           雖然父母的確有權利去阻擋小孩的網路接觸,公共圖書館以及公立學校有相同權力去阻擋他們的學生以及保護者的接觸嗎?
7.          1997,該Loudoun County勞登濬, Virginia維吉尼亞,公共圖書館系統採取一個政策在網路色情騷擾
針對至少在保護一台電腦保護者從被冒犯在跳出的視窗在一個旁邊的螢幕 當/作為 在阻擋任何個人的網路接觸。該廣泛進行該政策藉由安裝X-stop軟體在所有它的保護者電腦。成人保護者可以自由去申訴該軟體的決定透過提供他們的姓名以及位置以及他們希望接觸該特定被軟體阻擋網站的原因至該值班的管理員,他們會視個案決定。
許多個人與組織,包括一些網站被該圖書館軟體組黨的人挑戰該郡county的政策。法官Leonie M, Brinkema決定該郡的行為是違憲的因為其不是最低限制的方式在達到他的目標。可能是如同控訴人所說的運用阻擋軟體只在電腦終端預約被青年或者讓任何成年保護者去關掉該阻擋軟體部用透過一個上訴機制,可能會是較合憲的。

8.           國會的另一個嘗試至該過度性描述網路是該兒童網路保護法(CHIPA)其要求所有學校與圖書館獲得特別的預定聯邦經費目標在連接鋪設他們至該網路去安裝阻擋軟體去阻擋色情導向網站不論何時他們的少年保護者上網。ACLU以及該美國圖書館協會空訴該法在該春天在2001

9.           最後,一個問題是網路以什麼方式去定義猥褻,網路是任何地方可觸及,還是以過去是社區的標準?
10.       該第六巡迴上訴法院應用精確地該審判在United States v. Thomas
Robert以及Thomas管理一個成人BBS在它們的故鄉加州之外,因為市民的抱怨一個調查者在田納西州假裝一個化名去帶出一個成員在該BBS,看明憲色情的物質在網路,以及付費給該UPS傳送在許多影帶廣告在該系統。結果,該Thomas被控訴侵犯相關聯邦法律禁止該跨州傳地猥褻物品以及最終入獄。
兩個被告的陳述在它們不成功的上訴特別有趣。首先,該被告聲稱田納西聯邦法院不適合假設有司法審判權再此案以及因此對於該Memphis(孟菲斯市,美國田納西州)法官被指盜去運用它的社區標準去決定該照片牽涉猥褻,因此應該要從新定義網路猥褻標準(這邊法院說什麼)。另外Thomas也聲稱當電腦跨州傳遞訊息是數位訊號並沒有真實猥褻物質(法官回應那洗錢也是電子訊息仍犯法)


IP位址與URL有何不同?
何謂IP
IPInternet Protocol 的縮寫,主要是作為電腦和網路連線辨識使用。如同現實生活中的門牌號碼一般,每台連網的電腦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IP,以供彼此身份辨識使用,有了IP位址便知道該電腦主機在網路中的位址為何了。
何謂URL 
URL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的縮寫,稱為「全球資源定址器」或者稱之為「網址」,一般的寫法如:http://webamp.giga.net.tw/index.htm 當您於瀏覽器輸入完整的網址後,瀏覽器便能找到該網頁或檔案所在的網路位址。
當您申請使用WebAMP服務時,必須系統必須紀錄您的網頁存放的位址,網頁存放位址的寫法有2種:(1) 當您的網站是放在具有固定IP的網頁伺服器時,您填寫的方式就是該伺服器的IP位址,例如:203.133.0.185 (2)若您的網頁,是存放在免費的網頁空間,您所填寫的位置就會如同http://member.giga.net.tw/username/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