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9日 星期三

新聞廣告化的判決標準

題目:
新聞廣告化的判決標準  (女人我最大)
資訊節目與節目廣告化----假資訊真廣告
研究動機與目的
l      大眾傳播媒體的影響力極大,尤以電視更是滲透至家家戶戶,對於其內容管制也就顯得十分重要。
l      而隨著廣告的數量激增與民眾對其信任度大減,結合廣告與節目的資訊節目也應運而生,其常常包裝成談話性等節目類型,藉由提供民眾資訊進而若有似無地推廣產品訊息,節目與廣告互相融合、界線模糊,在傳達資訊的同時也傳播了廣告訊息。其對於商品符號多會以馬賽克處理,卻又巧妙地透過種種暗示透露廠商識別。
l      然而此種打開電視隨時可見的廣告節目,儘管取締事件層出不窮,其數量卻是絲毫未減。本研究希望檢視台灣相關處罰、判決結果以及新聞資料,了解主管機構對此類節目的罰則、相關審判標準、結果為何,又在這些案例中其以何種標準區辨該資訊節目是否牽涉廣告意識。
l      另一方面,儘管商業言論不若一般言論如此受到保障,但基於閱聽眾知的權利、促進資訊流通,以及基於促進產業發展,對於不涉及誤導的廣告化資訊節目是否有合理理由加以管制、是否違背憲法精神? 此類資訊廣告是否也是一種節目呈現方式,是廣告呈現的創意、自由。
l      針對於此本研究希望透過案例與新聞的回顧分析,瞭解對此議題的相關理論基礎、憲法解釋,以及正反支持者說法,分析究竟在何種狀況下的管制是適當的,以及台灣在此議題各判例標準是否隨著時代有所改變。

我國節目廣告化法令與判例
l          我國對於相關議題的法令散落在各處,包括了對於節目、廣告內容管理的電子媒介相關法律規定。
n          我國並無單一廣告法,而細分散於各法令中由數個主管機關管理。
n          有線電視廣播法
Ø          對於節目之規定為廣告部分準用。
Ø          節目內容不得虛偽不實或誇張。
Ø          非藥物而宣揚具醫藥效能者。
Ø          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避免閱聽者享受節目之快感喪失。
Ø          播映廣告時應使消費者容易辨識其出自廣告,而非節目。
Ø          必要事後審查制度。
Ø          廣告合計時間合計不得超過該節目播送時間的百分之十。
Ø          廣告涉及藥事法、食品衛生管理法、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醫療法等規定時,應與其互相配合。例如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相關資料送至衛生主關機關核准。
n          一般性的廣告法令
Ø          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利用名人加以見證的背書廣告等)
Ø          消費者保護法(誤導消費者)
Ø          醫藥廣告

l          資訊節目涉及節目廣告化處罰案例陳出不窮。
n          例如MUCH TV的「資訊特區-健康百分百」、東風衛視的「健康新樂園」及JET頻道的「健康龍虎榜」等節目,都因為幫特定產品宣傳,違反節目應與廣告區分的規定,遭NCC罰款100萬元。另外,好萊塢電影台的「美麗妍究苑」節目也涉及節目廣告化,但好萊塢電影台的違規紀錄較多,因此被罰了120萬元。
n          另外如東森綜合台「超級爭霸戰」、超級電視台「超人氣冠軍王」、台灣藝術台「台灣羚聲」及「幸福保健室」涉及節目未與廣告區分,五個節目共處罰新台幣五百四十萬元,並限期改正。
n          NCC表示,上述節目內容皆藉由提供相關資訊推介各種產品,明顯表現出媒體為特定商品宣傳意涵,廣告未與節目明顯分開,已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規定。
n          較著名案例例如竹炭瘦身內衣節目廣告化。
Ø          節目明顯推介及宣傳「竹炭內衣」及「EGF時空膠囊」二種特定商品,還找來藝人溫翠蘋代言,一件要價上萬元的竹炭內衣,竟然被驗出裡面根本沒有竹炭。
Ø          NCC認定其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的規定,\東風衛視台、東森戲劇台、超視、高點、MUCH TVJET TV、東森綜合台、國興衛視,等八個頻道十三個節目祭出總金額達兩千五百二十萬元罰鍰。
Ø          另外相關人也被以公平交易法處以罰款,其中溫翠蘋訴願成功,其處分撤銷。
n          另外NCC也對台衛「越南情緣」、國衛「千里姻緣路」和台藝「江山美女情」等三個節目,各處以新台幣十萬元罰鍰,此三個婚姻媒合節目都在節目中提供聯絡電話,形成節目廣告化,(而不是宣傳。)至於「婚姻媒合」是否違法或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認為須就個案另外討論。
n          「文茜的夢想驛站」播出標題為「台灣小吃登堂入室 -- 一品宴饕客驚艷」單元介紹「一品宴」美食,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以「節目未與廣告區分」處罰新台幣 60萬元;日前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遭駁回。
Ø          訴願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 ,認為NCC忽略節目重點在報導案例特殊性及受訪業者的成功因素。
Ø          不過,訴願會認為,相關內容僅正面詳盡介紹單一營業場所服務,且描述價格合理,並訪談廠商代表,未作多元消息來源報導;明顯表現媒體為特定餐飲業者宣傳意涵。
Ø          整體內容呈現都以正面言詞傳達;但整則報導僅以單一商店為主角,有引誘民眾前往消費之嫌。節目報導內容呈現以特定單一消息來源報導方式,推介商品意圖明顯。訴願會決議,原處分應予維持,駁回訴願。
Ø          此案例陳文茜認為言論自由遭受箝制,認為內容為對觀眾有用之資訊,而NCC則聲稱報導中出現「飯店名稱」和「整套菜色名稱」且過於詳細,因此具有節目廣告化之嫌疑。

研究方法
l          本研究以案例分析以及次集資料法,蒐集台灣對於資訊節目廣告化的相關規定、NCC處罰、訴願、判例以及新聞資訊,分析這些個案之中的主管機關見解,以及從中了解相關議題的評判標準以及發展趨勢。
l          分析相關案例牽涉的法條類別,(哪些法條引用的最多);哪些人被告的最多(何種節目類型)
l          分析主管機關對於此議題之判決標準。
l          透過相關個案資訊檢是資訊節目廣告化實際上的定奪標準。
l          分析闡述這些判例的見解的價值以及如何延伸運用。
l          案例分類比較誹謗法在不同類型案例的適用性。[這樣有與文獻相連,那我們呢]
²         運用案例研究分析從中了解法院對於網路誹謗的判決以及相關現象的發展趨勢。
²         法源法律網。
²         新聞做為次集資料輔助。
²         關鍵字檢索。
²         32個案例。

















n          她認為此次受罰反映出言論自由遭受箝制,該報導內容為業者如何在員工的自救下走過經營困難之風波,其認為內容為對觀眾有用之資訊,因此不應受罰。而NCC則聲稱為受到觀眾檢舉因而進行調查,在報導中出現「飯店名稱」和「整套菜色名稱」且過於詳細,因此具有節目廣告化之嫌疑。








蒐集各案相關新聞資料與判決


關鍵字是節目廣告化
法院法律網新聞查詢可查案例
先寫各部份大綱大家回家寫細節。


最後是「節目廣告化」,案例包含於節目中直接、影涉及推介商品等,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管。

l          相關案例





n          陳文茜<文茜小妹大>案例
n          就拿此次陳文茜的例子來說,她認為此次受罰反映出言論自由遭受箝制,該報導內容為業者如何在員工的自救下走過經營困難之風波,其認為內容為對觀眾有用之資訊,因此不應受罰。而NCC則聲稱為受到觀眾檢舉因而進行調查,在報導中出現「飯店名稱」和「整套菜色名稱」且過於詳細,因此具有節目廣告化之嫌疑。
Ø           
n          「文茜的夢想驛站」節目介紹「一品宴」美食,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以「節目未與廣告區分」處罰新台幣 60萬元;日前向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遭駁回。
 根據訴願決定書指出,去年 7 10日「文茜的夢想驛站」節目播出標題為「台灣小吃登堂入室 --一品宴饕客驚艷」單元; NCC以節目未與廣告區分為由,處罰 60萬元。
 不過,訴願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認為播送新聞專題節目,是透過採訪節目當事人對台灣傳統菜餚與茶、酒、點心間的搭配巧思與規劃,啟發、鼓勵青年建立多元人生新價值。
 中天表示, NCC忽略節目重點在報導案例特殊性及受訪業者的成功因素,僅以受訪業者提及節目中餐點介紹與評價,就說節目有廣告化嫌疑,有欠公允;且節目是與職場新鮮人分享成功事蹟與卓越成就範例,滿足社會大眾多元資訊收視權益。
 不過,訴願會認為,相關內容僅正面詳盡介紹單一營業場所服務,且描述價格合理,並訪談廠商代表,未作多元消息來源報導;明顯表現媒體為特定餐飲業者宣傳意涵。
 訴願會說,節目詳細說明「一品宴」中各式菜色、飲料、服務特色,且說明價格合理,強調與眾不同,整體內容呈現都以正面言詞傳達;但整則報導僅以單一商店為主角,有引誘民眾前往消費之嫌。節目報導內容呈現以特定單一消息來源報導方式,推介商品意圖明顯。
 訴願會決議,原處分應予維持,駁回訴願。
l          其他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緒論
最近NCC就接獲近百件民眾陳情,檢舉包括民視、三立、東森、TVBS、緯來、年代、超視、東風、國興等各電視台,播出這類廣告化的節目,NCC指出,由於這些節目所推介的商品,大都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妝品管理條例,NCC已經於農曆年前邀集業者進行政指導,呼籲電視台要自律。
對於違規情形嚴重且屢次不改正的電視台,NCC除了每次最重可處200萬元的罰款外,更考量援引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以三天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播處分。NCC傳播內容處何吉森處長:『從民國88年衛廣法實施來,到現在都沒有用過停播的處分,但是並非不能用,一旦祭出去之後,會造成很大的殺傷力,我們當然會非常謹慎的處理。』
NCC再次提醒電視台,對於未與廣告區分的節目,NCC將秉持三項重點查察,就是節目中不得有所推介商品的實品展示,不得針對某特定商品進行成分與功能的詳細說明,節目諮詢電話僅得於節目結束時以疊印方式播送,不得於其他時間出現。
南市衛生局統計98年度查處食品違規廣告,共計685件,其中261件宣稱「醫療效能」,229件宣稱「減肥瘦身」。依刊播媒體類別區分,則以電視類違規廣告287件最多,網路類186件居次,報章雜誌文宣類違規廣告122件,廣播電台類90件,衛生局呼籲,身體有疾病或肥胖等問題的民眾,應循正規管道就醫治療,切勿輕信廣告內容,否則花了冤枉錢,得不到效果又危害健康。

「總經理的青春秘方,證明抗老化,延長生命3075%,皮膚防皺可達到60%,」、「所有的咳嗽都可以處理…咳嗽不會好的人,保證都會好」、「幾天讓你不再掉毛、1個月長細毛、2個月長粗毛、3個月完整療程、禿頭回春、白髮轉黑」、「體驗10天甩3公斤的快感」、「服用半年即可長高5公分」,台南市衛生局提醒民眾當心,這些食品廣告都是違規的








衛生署為期有效遏止違規廣告氾濫,針對電視媒體、電台媒體及網路媒體所刊播之醫療、藥物、化妝品及食品廣告,持續進行有效抽樣及全面性的分級監控,並深入分析監控電視媒體所得之違規廣告刊播資料後發現,不肖業者為了規避查緝,每每不斷變更產品名稱,或以不同節目名稱但相同的節目內容,於不同頻道進行大規模聯播。衛生署重申將強力掃蕩不法廣告,保障民眾用藥安全及身心健康。

95年一月至四月間監控電視媒體廣告共監錄537小時,其中有61件疑似違規,平均每小時有0.11件疑似違規醫療健康相關廣告,其中以節目性廣告居多數共45件,佔疑似違規廣告的73.8(如附件表一)。而違規比率方面,電視媒體以食品佔65.57%最高(如附件表二),大多是將食品以誇大不實並宣稱具有壯陽、瘦身功效及糖尿病療效為主。違規廣告宣稱效能類型則以美容、減肥瘦身、新陳代謝、性功能、豐胸為前五名(如附件表三)

衛生署統計發現電視媒體刊播疑似違規廣告的次數,以『環球電視』每小時平均達0.40次為最高,其次是『國衛』每小時平均達0.35次及『Z頻道』的每小時平均達0.29次(如附件表四)。其中電視節目性疑似違法廣告之商品以「東哥阿里」共查獲7次最多,「黃金珊瑚水(茶包)」被查獲4次居次高(如附件表五),而電視商業性疑似違法廣告之商品以「青木瓜四物飲」共查獲6次為最(如附件表七),並已交由相關負責單位進行查處。

在違規案件中,以節目性違規廣告居多數,廣告時間大多長達三十分鐘以上,多為僅留下聯絡電話,未見廠商資料,無法得知產品之來源及成分,消費者應多注意。內容也常請許多民眾或藝人做見證,甚至醫事人員也出面解說(如附件表六),其影響力更為深重,且一再變更修改節目名稱或部分廣告內容復播,藉以打跑方式逃避衛生機關查緝。衛生署呼籲民眾,無論廣告內容、產品名稱怎麼變,消費者應多注意,千萬不要輕信此類密集播出且強調迅速見效、保證絕無副作用的醫藥食品廣告。

每當夏季來臨時,衛生署分析發現誇稱有減肥瘦身、豐胸功效的違規廣告,正在各種媒體中蠢蠢欲動,衛生署除了持續全面性監控外也提醒民眾,目前即將進入炎炎夏季,有許多愛美的人士,希望以最美好的身材及面貌迎接夏天,但選擇產品時,不管吃的還是抹的,都要特別謹慎小心,千萬不要聽信、尤其不能購買宣稱可以瘦身、減肥、增高等誇大不實廣告之產品,以免危害健康,損失錢財。凡廣告之內容太神奇的產品,民眾都要提高警覺,堅持不聽不信不買不吃不推薦之五不原則,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當地衛生局詢問。衛生署亦歡迎民眾提供電視、電台錄影帶錄音帶等違規之廣告資料,向衛生機關檢舉,以確保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

衛生署將不定時發布違規廣告熱門產品新聞,並且針對廣告產品,進行安全性及有無偽禁藥成分之檢驗。歡迎民眾善用0800-233-789檢舉專線,協助監聽及提供檢舉疑似違規的醫藥食品廣告,協助衛生單位,打擊不法廣告,以還給社會一個淨化的視聽空間,保障國人就醫、用藥、美容、飲食之健康及安全。衛生署已將違規廣告名單公布於網站,民眾可至網址(http://www.doh.gov.tw)查詢。














()要做什麼
²         李秀珠文章: 有線電視產業升級與法規政策之研究
Ø          廣播與電視(政大) 2:4 85.07 25-44
Ø          如欲建全有線電視之發展...首要之務乃是促進有線電視產業升級。
Ø          本研究之目的一為了解有線電視升級之瓶頸..
Ø          二是建議法規政策之設立或修改,以剷除升級之瓶頸,促進升級。
Ø          本研究之主要研究方法有三:(1)全省有線電視之訪查
Ø          2)報章雜誌資料之收集:收集報章雜誌之資料並分析之,以求對此產業之現況有全面之了解。
Ø          3)法規政策之檢閱:收集所有相關之法規政策,分析有線電視產業升級之瓶頸與法規政策之關係,進而建議法規政策之修改與設立,以促進有線電視產業之升級。

²         李秀珠文章: 政府政策與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之研究  
Ø          廣播與電視  
Ø          本研究將分析英美之電視數位化政策,並加上專家學者及有線電視業者之訪談,來探討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過程中法規政策應扮演之角色。

²         李秀珠文章: 衛星電視產業升級與法規政策之研究
Ø          傳播文化 4 85.06 1-18

²         臺灣媒體誹謗判決趨勢研究:一個歷時性的分析
Ø          中華傳播學會李冠儀、邱馨玉,2006交通大學。
Ø          本研究以歷時性觀點出發、案例分析法。
Ø          檢視台灣自戒嚴至今三個時期媒體誹謗相關法律與判決的趨勢。
Ø          爬梳台灣與美國相關判決標準並比較之,綜論台灣近年誹謗法發展上趨勢。
Ø          台灣在媒體誹謗法規與與美國誹謗法律實踐比較仍存有諸多差異

²         論文名稱中、美無線電傳播法制之比較
Ø          研究生: 李宜光 

²         資訊控制? 還是電子民主? :我國電子化政府政策規劃與實際分析
Ø          管中祥
Ø          以我國「電子化政府」的相關政策為分析對象,一方面透過理論的扒疏與探討,一方面則實際檢證「電子化政府」的政策規劃與實踐。


²         我國廣播電台執照發放與審議制度評析
Ø          溫俊瑜
Ø          本研究從大眾傳播學理,探究廣播頻率之稀有性、公共資源、公共利益、公共服務等意涵,並藉由三個證照核換發作業案例,檢討我國頻率釋出的政策法規、配套措施、審議作業、執照發放管理等缺失,進而提出改進缺失之建議。

²         有線電視新進業者的競爭管制法規與政策分析
Ø          王郁琦、張欣玲
Ø          本文以現有法令政策及產業環境因素為前題,探討有線電視產業新進業者的競爭問題。
Ø          分析各項結果顯示,政策制定考量的不夠健全…造就集團相互牽制壟斷有線電視產業市場。

²         美國電訊法的挑戰公共利益   [ 做電訊法vs 通訊傳播法?]
Ø          邱蜀英
Ø          美國於1996年通過了電訊傳播法…減少規範,促進競爭
Ø          涵蓋非常廣:廣播、電視、線纜服務、衛星傳播、網際網路
Ø          本文試從「投資競爭」、「系統之控制」和「普及的服務」等面向去分析探討,如何才能增進「公共利益」。

²         普及服務與美國一九九六年電訊傳播法
Ø          彭芸
Ø          有關於資訊社會中的普及服務問題,作者認為這項議題較競爭、效率等新法規中重要概念更具傳播上的意義。

²         須文蔚、藍麗娟、謝穎青
Ø          本文旨在探討支持與反對外資限制的理論與背景,同時藉由比較法研究的取向,剖析各國廣播電視事業外資限制的法規…

²         外資進入有線電視市場的進入模式與法規分析
Ø          本研究擬以市場進入模式理論及其決策影響因素分析外資進入有線電視系統市場的行為,並深入分析有線電視法對外資的規定…

²         傳播管制各理論[下面有或READING]

²         管制法精神與多媒體隨選視訊 (MOD) 的法規。
²         由於MOD服務傾向廣電的效果,到底屬電信或電視服務一直有爭議。其實MOD到底適用電信法還是廣電法,看主管機關為新聞局而不是交通部就已經很明白。
Ø          黨政軍退出..不在廣電法管轄範圍
Ø          此外,MOD將專心致力於互動、隨選加值服務的充實,並嚴守製播分離的分際,不與有線電視業者競逐頻道服務。希望回歸電信平台,避免可能關台的命運。
Ø          「怎麼沒想過解放有線電視的管制呢?」有線寬頻產業協會(CBIT)理事長陳繼業表示,既然有線電視業者抱怨的是MOD取得全區執照,那放寬有線電視總訂戶數三分之一的上限,以作為起跑點的公平,其實也是一種解套,不需要弄到兩敗俱傷。


²         台灣媒體管制法案例分析
Ø          以理論出發

²         通訊傳播法有原則但是少判例
Ø          台美稀有資源分配原則
Ø           

²         促銷節目   電子媒體來源識別
Ø          台灣與美國贊助者表明原則

²         尤英夫的書


²         猥褻與媒體管制
Ø          綜藝節目話題、蘋果日報
()資訊來源
²         法源網有廣電三法: 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
²         媒體公民網上有很多通訊傳播法資訊。
²         附件一,我國通訊傳播法之研擬規劃。


() 資料蒐集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政府應於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後2年內,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依據上開規定的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96910日完成「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的審議,並於次日公告。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本草案」)的制定,係因應通訊傳播產業「數位匯流」(convergence)、「全球化」(globalization)及「解除管制」(deregulation)之趨勢,整合現行電信法與廣電三法,作為未來規範整體通訊傳播產業的法律基礎。基於此立法宗旨,本草案採取新的三層平臺式之管制架構,即 1. 屬於「基礎網路層」(infrastructure & network layer)的「基礎網路傳輸平臺」;2. 屬於「營運管理層」(platform layer)的「服務平臺」以及 3. 屬於「內容及應用服務層」(content & application layer)的「內容應用平臺」。其中,「基礎網路傳輸平臺」包括各類用以傳輸訊號的系統及網路,「服務平臺」係指利用「基礎網路層」設施經營通訊傳播服務,而「內容」則涵蓋廣播電視服務內容、金融服務內容及資訊社會服務內容等,「應用服務」則指利用「營運管理層」提供服務,例如線上電子遊戲及電子商務等。
透過上述對「基礎網路」、「平臺服務」及「內容應用」的界分,草案確立了「網臺分離」的基本原則,亦即「通訊傳播網路事業」與「通訊傳播服務事業」分離,並就跨業經營的行為制定了相關規範。

現行的法律架構,係區分為電信法與媒體法(廣電法)兩大領域分別予以規範。現行電信法以業者是否設置電信機線設備,將電信事業區分為第一類電信事業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以網路型態而言,又可略分為固定通信與行動通信兩大類型。現行媒體法(廣電法)則基於播送平臺的不同型態,區分為無線、有線及衛星廣播電視三大領域,分別以獨立法律加以規範;倘以服務的層級劃分,則大致有系統業者與頻道業者的區別。相對於此,未來的通訊傳播管理法,將把原本電信法與廣電法涇渭分明的基本劃分予以打破,將所有「網路」、「服務」與「內容」分別融為一體而為統合性的規範。此項立法,與歐盟自2002年起採用的「電子通訊網路」(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電子通訊服務」(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Service)與「(電子通訊)內容」(Content)的三層管制架構體例,可謂若合符節。
通訊傳播的法制與產業發展
Posted 九月 14th, 2007 by nccwat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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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3NCCWATCH媒體公民行動網∕鄭仲堯∕撰】
NCC
的第一屆委員在其臨別之際,端出了「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這道菜,不僅是在組織上整併了通訊傳播的管理,並進一步企圖整併兩者間的法制架構,成為一套更為完整的管制規範,具體落實數位匯流下的通訊傳播管理。
 
延續之前的廣電三法修正案,通訊傳播管理法更具體的落實了「層級模式」的法規概念,亦即打破通訊傳播的界線,改以功能作區分,重新建立匯流下的產業秩序和社會規範。然而在草案的若干條目上,如輿論所爭議的外資上限與廣告時數規定,則多由業者的角度出發,對於外資和跨媒體經營大幅鬆綁,較缺乏對於消費者利益與國家文化發展的思考。此外對於產業民主,也就是通訊傳播相關工作者的自主權與勞動條件上也未有太多著墨,通訊傳播管理法的利益關係人不僅是相關產業的業者而已,閱聽人、消費者、產業勞動者,甚至是一般的公民,都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而在法歸規架構上應當更為全面性的顧及所有利益關係人,使得每個人都能蒙受其利。
 
此外,其謂之通訊傳播「管理」法,意在就NCC本身的定位量身打造,僅就監理的部份制定規範,輔導獎勵的部份則歸屬於新聞局或未來的文化體育部,但產業的發展是一體的,無論是監理或是輔導獎勵的部份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兩大支柱,因而值此通訊傳播管理法進行規劃之際,獎勵輔導主管單位也應一併通盤檢討目前通訊傳播產業的獎勵輔導辦法,讓監理和輔導制度皆能獲得穩固的基礎,才能有效的全面提升通訊傳播產業。
 
另外要補充的是,空有整合性的組織而無整合性的法規制度,的確使得NCC運作起來大打折扣,類似的情況也出現在公廣集團身上,空有整併了公視、華視、原民、客家等單位的公廣集團,卻沒有一套合適的「公視法」規範公廣集團的運作,真正的公視法仍然只包含了原來的公視,對於華視、原民、客家等台缺乏相關規範,公視法修正案亦遲滯不前,無法為公廣集團提供一套有效的法制基礎。組織和法制是必須同時進行的,才能創造最好的效果,特別是產業的發展是日新月異的,法規的延宕往往造成業者莫大損失,因此呼籲相關的行政立法當局應儘速完成相關法制,才能讓通訊傳播產業步上軌道,在匯流時代的機會點上創造最大的價值。

2003年美國FCC打算進一步鬆綁,放寬媒體所有權限制,引起媒改團體及個別公民總共三百萬人次 以書面意見向FCC表達異議,讓國會最終否決了業者幾乎已經十拿九穩、準備大幅鬆綁媒體所有權限制的法案。
台灣NCC目前推出的「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也同樣有向業者利益傾斜,鬆綁媒體所有權的意向。在這個關鍵時刻,台灣公民有必要效法美國媒改團體和公民的作法,以公民身份向NCC發出書面意見,留
下重要的公開記錄,並且發出公民社會的聲音,為來年立法預作準備。共襄盛舉,一起用舉手之勞做媒改。請協助配合執行以下三個簡單的步驟:

第一章 傳播媒體之物質與未來新媒體
    第一節 傳播媒體之特質
    第二節 未來新媒體
      ()有線電視及有線廣播
      ()直播衛星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論文簡介
  第二章 傳播媒體與意見自由
    第一節 意見自由
    第二節 意見自由之理論
      一、意見自由之理論
        ()思想自由交換理論
        ()麥可強尼的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之解釋
      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建立之諸原則
        ()惡劣傾向原則
        ()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
        ()逐案權衡原則
        ()明確權衡原則
      三、聯邦最高法院現今之理論發展方向
  第三章 大眾媒體特性與管制之基礎
    第一節 大眾媒體之種類與差異
    第二節 不足性理論
      一、電波頻率不足之意義
      二、公眾受託者理論
      三、電波頻率公有理論
      四、事前允許理論
    第三節 普遍出現理論
      一、隱私權
      二、對兒童的易接近性
      三、特別影響理論
    第四節 成文法之規定:公共利益理論
      一、美國傳播法之規定
      二、早期聯邦廣播委員會對公益標準所下之定義
      三、聯邦傳播委員會之節目指導方針
      四、法院對公共利益之審查
    第五節 我國管制傳播媒體之理論
      一、電波頻率國有理論
      二、公益理論
      三、其他分支理論
  第四章 廣播、電視之主管機關
    第一節 美國廣播電視主管機關之演變
      一、淵源
      二、無線電波之相互干擾
      三、聯邦廣播委員會
      四、一九三四年聯邦傳播法及聯邦傳播委員會
    第二節 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組織與功能
      一、美國獨立管制委員會
        ()淵源
        ()特色
        ()功能
      二、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
        ()性質及組織
        ()權力範圍
    第三節 我國廣播、電視管理機關之沿革
      一、交通部主管時期
      二、中央廣播事業指導委員會時期
      三、廣播事業輔導會議時期
      四、教育部廣播事業管理委員會時期
      五、交通部廣播會報時期
      六、新聞局管理輔導時期
      七、教育部文化局管理輔導時期
      八、行政院新聞局時期
    第四節 我國現今廣播電視主管機關
      一、組織與職掌
        ()交通部之組織
        ()行政院新聞局之組織
      二、法律依據
      三、行政院新聞局之功能
      四、中美傳播媒體主管機關之比較
        ()行政組織不同
        ()職掌不同
        ()構成員不同
        ()獨立性有無不同
      五、小結
        ()增強獨立性
        ()層級提昇
        ()合議制
        ()委員資格
  第五章 廣播、電視電台執照授予與更新
    第一節 傳播執照申請者之基本資格
      一、公民身分
      二、品性
      三、技術要求
      四、財務資格
      五、媒體所有權之分散
        ()禁止在同一社區同時擁有多數同種類電台
        ()禁止單一個體在全國有超過一定數量電台
        ()禁止媒體相互擁有
      六、社區需要之探知
      七、播出節目之限制
      八、工作機會平行標準
    第二節 執照申請程序
      一、傳播委員會之審查
        ()工程審查
        ()財務審查
        ()法律綜合審查
        ()委員會審查
      二、公眾或其他傳播業者之介入
        ()其他電台之參與
        ()公眾參與執照申請程序
    第三節 執照申請之比較資格
      一、二人以上同時申請同一新執照
      二、既存電台執照更新程序
      三、和解政策
      四、執照授予之隨機選擇
      五、執照轉讓
    第四節 我國廣播、電視執照之核發與更新
      一、電波頻率使用之現況
      二、我國廣播電視電台執照申請資格
        ()國民身分
        ()積極資格
        ()消極資格
        ()技術能力
        ()財務能力
      三、廣播、電視電台執照申請程序
      四、廣播、電視電台執照換發程序
      五、我國電台執照核發法制之評析
        ()有關申請資格之比較標準
        ()有關執照審核組織及程序
  第六章 節目之管制
    第一節 政治性節目之管制
      一、同等機會原則
        ()意義
        ()對象
        ()適用前提
        ()豁免
      二、節目檢查與評論
      三、合理之媒體使用
      四、準同等機會原則
    第二節 公平原則
      一、公平原則之意義
      二、公平原則之引用
      三、商業性廣告及新聞性節目適用之爭議
      四、人身攻擊規則
      五、公平原則存廢之探討
    第三節 其他之管制措施
      一、猥褻與不道德節目之管制
      二、彩券與競賽節目之管制
      三、電視聯播網節目之限制
      四、資助者表明原則
    第四節 我國傳播節目之管制
      一、節目分類
      二、節目內容限制
        ()本國自製比率限制
        ()播出語言之限制
        ()節目內容之限制
        ()訴訟事件評論之禁止
      三、錯誤報導、評論之更正答辯
      四、節目之檢查
  第七章 結論
    ()管制理論之納入
    ()合議制之組織體制
    ()執照審核標準完備化
    ()公眾參與執照審核
   (五)節目管理自由化與公平化
   (六)電台所有權之限制


工作的關係,必須研究許多有線電視的政策法規。而有關MOD存廢的問題,已經被最近「爆料」風潮給淹沒了,因此在這裡稍微談一談有關MOD與有線電視的一些概念。
工作的關係,必須研究許多有線電視的政策法規。而有關MOD存廢的問題,已經被最近「爆料」風潮給淹沒了,因此在這裡稍微談一談有關MOD與有線電視的一些概念。



首先簡單說說台灣的有線電視系統發展。台灣有線電視普及率之所以可以如此高(將近90%),是因為拜台灣地形之賜,丘陵山地處處可見,而最早的無線電視三台(台視、中視、華視)都是以Broadcast的方式來進行,所以很多地方都無法清楚的收到電視訊號。所以約在民國六七十年時,就發展出所謂的「共同天線」,來解決收視不良的問題。接著,一家接著一家的跑帶公司出現了,而家庭只要一個月繳交一些錢,就可以看到一些錄影帶的節目,諸如「豬哥亮的餐廳秀」、「TVBS」(當時最早出現新聞台的)、國片洋片,當然還有許多成人頻道,加上後來當時執政的國民黨政府也逐步開放言論,廢除了報禁等等,有線電視就像雨後春筍般地蓬勃發展起來。


民國八十二年時,為了解決當時在全台灣不同系統的紛紛擾擾(當時許多經營有線電視的業者都是地方的角頭),立法院通過了「有線電視法」,訂定了遊戲規則。此時,地方角力開始日趨激烈,雖然有線電視法將台灣地區劃分51個區塊,每一個區塊可申請最多5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目的在於能夠讓各區能自由競爭,但是在財團介入整併之下,全台灣有將近80以上的地方都是「一區一家」的情形。逐漸地,全台灣分成了五大有線電視系統-東森、中嘉(緯來電視,和信集團底下的子公司)、太平洋(目前已被富邦集團收購)、卡萊爾(日前已經賣給澳洲Macquarie銀行)、以及少數獨立系統台。因此,台灣的有線電視就形成這五強鼎力。


而中華電信的MODMultimedia In Demand),也就是他們所推出的「大電視」乃透過纜線來傳輸影像服務。其實MOD的推出,對於有線電視系統業者帶來一定的衝擊。2005TWNIC針對台灣的上網行為調查結果發現,有60%的上網民眾透過寬頻來上網,且這60%民眾當中又有94%以家裡為主要上網地點;更驚人的是,以ADSL來上網佔了82.2%,其中透過中華電信ADSL來上網的民眾又有77.34%(資料來源:http://www.twnic.net.tw/)。因此,中華電信若是以其普及率,加上用價格的優勢來進入電視產業,各地區的有線電視業者必定哀鴻遍野。


有線電視業者抗議的是,他們經過了這二十年的廝殺,才能夠有今天的結果;而中華電信卻是挾著中央政府的資金(雖在前幾年已經實施所謂的「民營化」,但其股權有47%仍屬於交通部),而且又是全國僅僅一區;而今天中華電信所持有MOD的執照乃是適用於《廣播電視法》,而廣電法明文規定「黨政軍退出媒體」,加上有線電視所經營的Cable Modem其中產品一項的ADSL受限於中華電信不開放「Last Miles」(最後一哩),也就是全台灣上網還是得透過中華電信的機房才能夠上網,所以現在中華電信在寬頻網路上是獨佔的角色。


所以,究竟MOD是不是應該退出媒體經營?就消費者的角度來說,其實是不管寡佔、獨佔、或者是完全競爭,消費者在乎的只有自己的權益-「俗且大碗」就好了。所以單單就MOD這塊來說,應該是很吸引消費者的。因為消費者只要在現在原有ADSL的費用中,每個越多增加150元,就可以讓自己看到類似現在的有線電視(當然不會全部一樣,因為有些牽扯到版權買賣的問題),何樂而不為呢?


但就整體產業的發展來說,是好是壞,這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這是一場不公平的競爭。有線電視因為法令的關係必須強迫分區經營,而中華電信卻可以因為他現有電信的優勢,而可以全台一區經營。站在產業的發展立場來說,的確不是很公平。有線電視十年篳路藍縷,民營的機構投入不少資金成本,卻因為中華電信這官方機構來搗亂現有的市場秩序,以社會公平原則來說,是不妥當地。


但究竟發展會如何,下週NCC的討論決定應該就會有定案了吧。







l          廣告言論自由與憲法(尤英夫P264)
n          事前管制/事後審查
n          商業性言論與自由言論的關係。
Ø          怎麼樣算是商業言論。
n          不受憲法保障時其 : 雙階理論 
Ø          高價值言論 低價值言論
Ø          誤導、傷害的商業言論政府可以管制。
Ø          或者基於增進實質利益可以管制。
Ø          商業言論雖有某程度保護但卻不若其他言論保障完整。
Ø          因此FCC就可以管轄不實的商業言論。

n          受憲法保障時期
Ø          Bigelow v. Virginia案。

n          日趨保障完善。


n          商業言論受保障之基礎
Ø          資訊流通之自由。
Ø          閱聽人權利保障而不是發表者。
Ø           
n          我國對商業性言論的規制與概念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探討)
Ø          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受憲法十一條保障。[客觀資訊]
Ø          然而不能與其他言論保障齊觀。
Ø          類似美國Bigelow v. Virginia案之見解。
Ø          避免國民遭受不實之欺瞞。
Ø          藥物與國民健康有關更不能受到保障,且無關資訊之流通。
n          所以只要內容屬實、促進合法交易之目的,商業性言論究竟保障範圍為何。
n          節目廣告化規範之違憲審查標準
Ø          P30
Ø          Central Hudson四階段檢驗、雙軌理論
Ø          決定嚴格或寬鬆
Ø          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Ø          但誰規定節目一定要像節目、廣告一定要像廣告。在沒有牽涉真實之下。
Ø          言論內容: 較嚴格違憲審查 (保護較高)
Ø          非言論內容: (秒數) 較鬆審查 (保護較低)

http://nccur.lib.nccu.edu.tw/handle/140.119/37149



²         媒體與智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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